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苏州市力学学会。

第二条  苏州市力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苏州市力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力学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的力学科技事业作出贡献。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本会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道德规范,提倡重视基础理论,加强应用研究工作。本会的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本会是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主管单位为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苏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苏州新区滨河路1701号苏州科技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举办非营利的科技展览,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 推举会员代表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内和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编辑、出版、发行力学科学的学术刊物和科技资料;

( 开展力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继续教育;开展人员培训、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 交流力学教育和培养力学人才的经验,促进力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学、

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 发现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力学科技工

作者,推荐、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专著和科普成果;

(推广力学研究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 对重要的科技政策、工程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问题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行

科学论证,提供咨询;

( 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

职务资格评审;

( 维护本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

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

1.获得本科以上学位从事力学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具有大中专学历,且已获得中级职称从事力学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3.高等学校力学及相关专业的学生,愿意加入本会的;

4.热心学会工作、从事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科技和行政管理人员。

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教学、科研、设计、企事业、工程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填写入会登记表;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优先取得本会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对团体会员,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遵守本会章程: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活动;

()积极传播科技信息,积极进行科技普及与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审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一)举荐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学会优秀工作人员。评选、推荐优秀文文与科普作品;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落实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主管单位资助;

()在核准的义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6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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