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会 章 程

 

苏州市力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的名称是苏州市力学学会

第二条  是由苏州市力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力学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的力学科技事业做出贡献。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本会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道德规范,提倡重视基础理论,加强应用研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开展学术自律自净活动,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

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承担。

第七条  的住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滨河路17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举办非营利的科技展览,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推举会员代表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内和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编辑、出版、发行力学科学的学术刊物和科技资料;

(四) 开展力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继续教育;开展人员培训、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五) 交流力学教育和培养力学人才的经验,促进力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发现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力学科技工作者,推荐、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专著和科普成果;

(七) 推广力学研究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对重要的科技政策、工程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问题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咨询 

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维护本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

1.获得本科以上学位从事力学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具有大中专学历,且已获得中级职称从事力学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3.高等学校力学及相关专业的学生,愿意加入本会的;

4.热心学会工作、从事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科技和行政管理人员。

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教学、科研、设计、企事业、工程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服务;

(四)对本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优先取得本会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对本会员,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的章程;

(二)执行本的决议;

(三)维护本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活动

积极传播科技信息,进行科技普及与推广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举荐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学会优秀工作人员。评选、推荐优秀论文与科普作品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  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监事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  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  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十六条 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628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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